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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殖场畜禽粪便乱排放,对环境影响巨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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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骄生物科技最近听闻一条新闻,方城县一家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未经处理,直接排入场外的沟里的,最终流进附近的潘河内。排放的臭气中硫化氢的含量超标,对土壤、水、大气造成了污染。昨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来到该县释之街道龙泉社区,对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公开审理。50余名村民,赶到庭审现场旁听。

王某的养殖场建于1997年,至2014110日,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猪销售(不含生猪养殖),实际经营生猪养殖活动,达到年存栏生猪量500头、出栏量1000头。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和畜禽粪便,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自然沟,最终流到潘河内。经环保部门委托检测,排放废水中的悬浮物、氨氮、粪大肠菌群、蛔虫卵等的指标检测结果均“不合格”,排放的臭气中硫化氢的含量超标,对土壤、水、大气造成了污染。

该养殖场位于方城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的区域内,属于养殖禁养区,依法应搬迁取缔。但是,经相关部门多次要求,王某拒不搬迁和拆除养殖场所及设施。

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(以下简称促进中心),系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组织,负有促进环境保护等企业社会责任的职责。为此,依法对王某提起诉讼。

市检察院检察员张军、高歌出庭支持起诉。高歌表示:“非法排污行为,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,污染了水源,自然生态及居民身心健康均受到严重影响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”

促进中心诉求,王某应立即停止排放养殖场污水、臭气、粪便等侵权行为;排除危害,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,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;采取措施,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,将污染物清理完毕,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;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;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。

庭审中,促进中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,排除危害,拆除房屋。如果自己不拆除,需要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拆除。同时,对养猪场占用的地方进行平整和清理,产生粪便的地点需要清理,并需要环境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。

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,在法官主持调解下,双方达成协议: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停止生猪养殖,关闭养殖场;调解协议生效十五日内,将养殖场内及北侧、周边沟渠内的污染物清理完毕,并采取措施消毒(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),逾期未履行的,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,履行费用由王某承担;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,支付促进中心的律师费用8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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